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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問題,處理方向有四,就是債之發生原因:契約、無因管理、不當得利、侵權行為。也就是說,具備這四種之一的關係,在民法上才請求權利的空間;反之,不具備這些其中之一的話,就沒有請求權的存在,無法透過法律獲得賠償。

DELL事件中,最先需要確定的是,到底這是一個怎樣的事件?一個標價折扣錯誤的交易事件。OK,既然是交易,那就是用契約來處理,但是問題就出現了!->這是一個生效的契約嗎?抑或者只是一個意思表示? 之所以要這樣區分,是因為契約會有私法上的拘束力,而意思表示則沒有,從頭到尾那些下訂單的人,都只是下單而已,契約有成立嗎?好像沒有呢...

圖片 8-Fix.jpg 

看到這個,其實DELL也已經表示的很清楚了!DELL只是收到您的訂單,並非接受訂單。也就是說,DELL在網路上的廣告,只是「要約之引誘」,而並非「要約」。兩者只有三個字的差別,但在解釋上差異很大!

「要約之引誘」:為喚起相對人為要約之單純事實通知,表意人無受到該通知拘束之意思。

「要約」:意思表示,喚起相對人為承諾,表意人有受意思表示拘束之意思。

所以說~ 如果DELL在網路上所為的是要約,那在消費者下單之後,就必須受到拘束,而依契約履行責任與義務;反之若是要約之引誘,那則不用。所以這樣看起來,DELL在網路上的行為,僅是單純的事實通知,也在訂單回函上告知「僅表示 Dell 已收到您的訂單,但並不表示 Dell 已接受您的訂單。」那麼...契約根本連成立都沒有,根本不可能要求DELL依約出貨!(如果真的這樣想,您就輸了)

在DELL網路消費的過程中,有兩個行為可以認定,DELL已經對這個訂單有受拘束的意思...

1.確認戴爾的銷售條款與條件->這樣的行為賦予了消費者義務,以權利義務相對論而言,可見DELL也賦予了消費者相當的權利。(但未說明)

圖片 9.JPG 

2.要求消費者付費之資訊->如果只是喚起相對人為要約,何以要求相對人預先為履行契約義務,且不合於一般實體購物及網路購物習慣。

圖片 10-Fix.jpg 

3.我國民法第154條第二項,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,視為要約。東西以圖片標示價錢在網路上,非供索取價目表用,就是當作「要約」看。

綜合以上所說,再輔以民法247-1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範觀之,DELL在訂單回函中說「不表示接受訂單」之文字形同俱文,故可認定DELL在網路上所為之行為應為「要約」而非不受拘束之「要約之引誘」,是消費者與DELL間成立契約關係並無疑問。故DELL自應依契約負擔契約責任...

然而,現在沸沸揚揚的討論之中,根本沒有人在討論到這一塊,連消保官也是主張DELL要為其意思表示錯誤的行為負責(關於意思表示錯誤,下次說明),Why?為什麼可以直接跳過這一段而認定契約已經成立?是SaintChris錯了還是消保官誤會了?

其實都不是~ SaintChris是就學術上的討論,在實務上,廣告直接被當作「要約」...也就是一有廣告,只要有人為承諾的意思表示,契約就成立而生效。所以根本不用像我這樣推呀推的= =" 迅速而有效率! 那關於DELL有契約責任了,是不是就可以一句抱歉了事呢?就靜待下回分解囉~ 我只能說,「如果一句對不起就可以的話,那這世界還要警察幹嘛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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